有“世界理工大学之最”美誉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是世界顶尖大学之一。在中国,当提到学院不必都朝更名为大学方向努力时,许多人都会以“麻省理工学院”为例,认为称学院并非不能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称为“学院”不见得就比“大学”差。
不过,用麻省理工学院的校名来举证说明学院与大学没有什么区别,其实并不准确。因为“麻省理工学院”的英文名称为“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MIT)”,英文中的校名并不是college而是institute一词。麻省理工学院正确的翻译名应为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但因为麻省理工学院的译名早在清朝时期便有,就将错就错用之。在北美洲,institute 是指(理工、工学、科技、技术或专科性的)学校、学院、大学。依每所学校的各方面学术环境情形的不同,翻译成中文就有所不同。
MIT(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依其学校之院系规模与学术环境,翻译成中文应该是“马萨诸塞理工大学”,只是大部分说中文的人已经习惯用麻省理工学院这个称呼,是约定俗成的用法。西方有不少著名的大学,坚定地守望传统,轻易不会更改校名,无论世界上university如何盛行,麻省理工学院就是一如既往地使用institute一词。
其实,英文中university与institute层次区别不严,但university与college则有明显的区分,university是大学,college是学院。而在中文语境里,“大学”与“学院”一般存在着分野,学院通常学科比较单一,大学则可能包含着若干个学院。
对独立学院升格为大学,中国历来有相关的限制和规定。民国时期对大学和学院具有严格的分野,1912年《大学令》规定:“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二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 1917年的《修正大学令》及1922年的“新学制”进一步规定,可设立单科大学,由此形成国人兴办大学的热潮。1929年的《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大学。到1948年《大学法》仍再规定须具备三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
经过20世纪50年代初的院系调整,单科性的高校基本上都用学院之名。但后来对大学与学院的区分一般没有严格的学科数量规定,因此“文化大革命”后出现了许多单科性大学。20世纪80年代,许多学院改为大学,当时并没有十分严格的边界条件,也没有规定新办院校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大学”为校名,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广东省的中心城市,还批准设立不少专科层次的“大学”,如佛山大学、嘉应大学、韶关大学、西江大学、惠州大学等。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对院校设置进行规范,专科、本科学院、大学之间有了严格的分野。那些专科层次的“大学”后来在升格为本科时反而改称“学院”了,典型的例子为,1986年成立的佛山大学,在1995年由国家教委批准和佛山农牧高等专科学校合并升格,组建了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后来广东其他几所“大学”在专升本时也都“降格”成为“学院”。近两年来,河套大学、太原大学在由高等专科学校升为本科之后,也都改称学院。
新世纪以来,对高职高专学校、本科学院、大学的校名限定逐渐严格。尤其是2006年教育部发布“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后,大学与学院已经是层次分明、等级森严。
办学规模方面,规定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5%。学科与专业方面,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师资队伍方面,称为学院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超过50%,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超过20%。
教学与科研水平方面,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而称为学院的则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
从这些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一般想升格更名为大学的学院要完全达到这些条件并不容易,特别是科研成果至少要有2个国家级奖励最难,以文科为主的高校更无可能。目前是中国高等教育史上对学院和大学区分最为严格的时期,用“麻省理工学院”的校名为例来论证学院不比大学低,既不准确,也不合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