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6 点此:29次
这样做是正确的,不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税务规定。分析如下:
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扩展资料:
一、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
①主要风险报酬转移;
②主要控制管理权转移。
③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④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你说的是销售货物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关于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确定的具体时间有如下规定:确认收入为收取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妥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当天。为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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