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9 点此:52次
根据不同的电梯品牌、种类……废旧电梯回收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废旧电梯
随着电梯行业的兴起,电梯已经成为我们日常出行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
合理的电梯维护与保养可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但是当电梯到了一定的使用年限,就要报废拆除。
作为废旧电梯回收行业从业者,下面就根据题主的问题:废旧电梯回收是按照什么标准收费的进行解答。
电梯回收拆除,需要有专业的人员上门对电梯进行查看,然后才能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的拆除方案和收费情况。电梯回收标准主要和以下几个方面有关。
1、首先,要看电梯的品牌。
电梯的品牌有很多,不同品牌的电梯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上海三菱电梯,奥的斯电梯,通力KONE电梯,Hitachi日立电梯,Schindler迅达电梯,富士达FUJITEC电梯,Toshiba东芝电梯,康利Canny电梯等等,电梯拆除回收时大品牌的电梯要比小品牌电梯回收价格稍高。
2、电梯拆除回收的价格还要看电梯的楼层。
楼层越高,楼层越高拆除电梯所产生的铁、道轨等一系列东西越多,所以楼层越高的电梯回收价钱也就越高。
3、电梯拆除回收的价格要看电梯种类。众所周知,电梯的种类时有很多的,比如:医用电梯、家用电梯、商场扶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人行步道等等。
不同种类的电梯回收价格也不尽相同。
医用电梯
以上就是电梯的回收价格的标准,具体的拆除回收价格还是需要双方协定的。但是不管电梯收费标准如何,对于电梯拆除一定要选择有资质,拆除经验丰富的专业公司进行合作,才能保障拆除过程的安全,不影响后续电梯的安装和使用。
从目前来看,现在的楼层都是越建越高,而这时为了上下楼更加方便,都会设有电梯,它在一定程度上方面了大众,不过对于电梯所引发的问题也有很多,比方说坏了由谁来维修,费用由谁来出,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电梯更换费用谁来出吧,相信会给您带来不一样的见解。电梯更换费用谁来出由业主进行分摊,相信大家都知道,虽说电梯是属于共用设备,但是在产权上是归属全体屋主所有,所以在进行维修和更换时,也应当由产权人分摊。
物业只能受委托进行维护管理,维修花费较少的话,可以适当从物业费中抽取。
但一旦遇到电梯需要大修或更换等问题,最终还得由业主来分摊。电梯使用期限有多久1、通常来讲,电梯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到了使用期限之后我们就需要及时对它进行更换。电梯的使用期限为15年,也就是说一套具有70年产权的住宅,至少需要更换三次电梯,当然到期检查合格了之后是可以继续使用一段时间的,如果检查不合格,就会强制报废。2、一部电梯的价钱大概在几十万上下,当然高档一些的也会贵一些,可能会超过百万,若是每次只更换轿厢的话,大约使用20万左右就足够了,不过每种电梯的价格价位是不同的,日系电梯的平均寿命大约为15年,欧美的电梯寿命大约为25年。
3、说起电梯的维修,很多人立马想到的是物业,虽然在物业费中,是有大修基金这一项的。当然如果没有大修基金这样的话,可能到时候更换电梯需要业主们的集资了。小结:好了,以上就是关于电梯更换费用谁来出的内容介绍了,希望对您提供一些帮助,相信以后在电梯更换费用谁来出的过程中,朋友们会更加的得心应手,得到自己满意的答案。
法律分析:由业主进行分摊,相信大家都知道,虽说电梯是属于共用设备,但是在产权上是归属全体屋主所有,所以在进行维修和更换时,也应当由产权人分摊。物业只能受委托进行维护管理,维修花费较少的话,可以适当从物业费中抽取。
但一旦遇到电梯需要大修或更换等问题,最终还得由业主来分摊。
1、通常来讲,电梯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到了使用期限之后我们就需要及时对它进行更换。电梯的使用期限为15年,也就是说一套具有70年产权的住宅,至少需要更换三次电梯,当然到期检查合格了之后是可以继续使用一段时间的,如果检查不合格,就会强制报废。
2、一部电梯的价钱大概在几十万上下,当然高档一些的也会贵一些,可能会超过百万,若是每次只更换轿厢的话,大约使用20万左右就足够了,不过每种电梯的价格价位是不同的,日系电梯的平均寿命大约为15年,欧美的电梯寿命大约为25年。
3、说起电梯的维修,很多人立马想到的是物业,虽然在物业费中,是有大修基金这一项的。
当然如果没有大修基金这样的话,可能到时候更换电梯需要业主们的集资了。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设备,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只要条件具备,可使用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三章 使用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
有两部15层老电梯,1991年的奥的斯TOEC10。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0号),已达到15年的强制报废电梯年限。
此两部电梯的厅门系统、曳引系统均严重老化, 15号楼A梯主机漏油严重,运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我们打报告申请更新电梯。谁能帮我把问题说的具体点,严重点,最好大修不能解决的问题多说点,说的严重到非报废不能解决最好。
一般的电梯使用年限在15-18年之间,如果使用年限为70年的房子,中间至少要换三次电梯.业主购买房产时,房子的所有费用都包含在房款里,一旦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付款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交易就结束,两者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关系,至于15年以后要更换电梯,属于商品损耗,是业主自己的东西坏了,当然要自己出这些资金,开发商没有义务为出售的商品损耗再埋单。业主在支付购房款时,还要交纳房款的公共维修基金,用于住宅楼的日常维修,所以电梯坏了可以使用这部分资金,如果费用不够就要用户自己平摊。
住房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非常有限,而且还要做年度规划使用,所以这些钱可能都不够用15年,即使能剩下部分资金,要支付电梯费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剩下的缺口只有业主平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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